(2015)阜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刘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刘艾琳(2012年9月7日出生)随被告刘某生活,原告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止。原告孙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孩子,被告刘某应予协助。三、原告孙某在被告刘某处的个人财产被子6床、褥子6床及部分衣服由原告孙某带走,其他个人财产原告孙某自愿放弃,归被告刘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