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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辖初字第1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许某某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历下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许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济南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工资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菜市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明;证明其自2013年6月1日在济南历下区居住至今,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经多次催要其拒不提交原件,故对以上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许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