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彰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桐与赵中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赵中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彰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桐,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彬,系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中利,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家荣,系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地址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64号。负责人温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欣,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桐诉被告赵中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中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桐诉称:2014年8月18日11时20分许,赵中利驾驶辽JM03**号“夏利”小型轿车沿老孤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公里700米处,忽视安全,超速行驶,违法超车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驶来的李桐,违法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辽JD22**号“钱江110”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5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中利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如下损失:医疗费5318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4天+15元×49天=1435元,护理费110元×63天+95.88元×63天=12970.44元,误工费100元×163天=16300元,残疾赔偿金25578元×20年×20%=10231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750元,鉴定费750元,继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上损失合计239703.2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其余损失119703.26元的80%为95762.61元,扣除赵中利垫付的30000元,为65762.61元,由被告赵中利、保险公司赔偿。被告赵中利辩称:我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的车辆辽JM03**号“夏利”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李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保险范围之外,我同意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我垫付的3万元及给李桐支付5000元买新摩托车的款项,均不要求返还了,包括我应承担的鉴定费及诉讼费再补偿李桐5000元,我与李桐就此事故互不追究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辽JM03**号“夏利”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李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的我公司同意赔偿。李桐的诉讼请求中,我公司对医疗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具体金额由法院依照证据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护理费同意护理级别为级的由2人护理,护理级别为级的由1人护理,对护理人误工的证明无异议,对误工费的误工证明及标准无异议,误工天数同意赔偿至评残前一天,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抚慰金同意赔偿6000元,交通费其中救护车费为1020元,住院期间同意每日赔偿10元,共计同意赔偿1650元,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商业三者险同意按70%的责任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11时20分许,赵中利驾驶辽JM03**号“夏利”小型轿车沿老孤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公里700米处,忽视安全,超速行驶,违法超车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驶来的李桐(违法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交强险,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辽JD22**号“钱江110”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中利承担主要责任,李桐承担次要责任。李桐于事故当日至彰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日转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于9月2日转至彰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63天,其中级护理4天,其余为级护理,护理人李立军,系李桐父亲,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工资表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在彰武县苇子沟乡彭鑫兽药商店工作,日工资110元,在李桐因交通事故住院期间护理李桐,没有上班,停发工资6930元,李桐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52358.82元,支付救护车费1020元。李桐之伤于2015年1月28日经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级伤残,李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李桐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误工证明、劳动协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在彰武县万康兽药商店从事送货工作,日工资100元,李桐因此次交通事故一直停发工资至2015年2月6日。另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辽JM03**号“夏利”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及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事实达成一致意见:一、李桐医疗费5235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天+15元/天×49天=1435元,护理费110元/天×63天+95.88元/天×4天=7313.52元,误工费100元/天×163天=16300元,残疾赔偿金25578元/年×20年×20%=102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650元,计187369.3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87369.34-120000)元×70%=47158.54元,二、被告赵中利在本案中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另行补偿李桐5000元,双方就此事故互不追究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彰公交认字(2014)第5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彰武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收费明细,护理人及本人误工证明、户口证明,当事人陈述意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及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赵中利违法驾驶车辆,给李桐身体及财产造成损害,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李桐承担赔偿责任。李桐请求中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桐医疗费5235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天+15元/天×49天=1435元,护理费110元/天×63天+95.88元/天×4天=7313.52元,误工费100元/天×163天=16300元,残疾赔偿金25578元/年×20年×20%=102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650元,计187369.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87369.34-120000)元×70%=47158.54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二、被告赵中利在本案中另行补偿李桐5000元(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2810.67元及鉴定费525元,已给付),双方就此事故互不追究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待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5.24元,由原告李桐负担1204.57元,由被告赵中利负担2810.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6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喜军审 判 员 张敬东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