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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豆某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侯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豆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樱代理审判员  王艳培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丽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