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宋书娟与被申请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娟,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异字第1号申请人宋书娟,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申请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金光浩,主任。申请人宋书娟与被申请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汪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汪劳人裁字[2013]33号裁决,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本院认为,从被申请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职能属性考虑,其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其纠纷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汪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汪劳人裁字[2013]33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忠审判员 丁钢元审判员 邹忠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