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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2015)甘民申字第024号李庆辉因与被申请人徐月芳、定西市神州汽车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庆辉,徐月芳,定西市神州汽车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庆辉。委托代理人李善明,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月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西市神州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号。负责人苏亮,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33号。负责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庆辉因与被申请人徐月芳、定西市神州汽车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三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庆辉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徐月芳雇佣的驾驶员陆晓宾驾驶的吉AD70**号重型货车牵引吉A8X**挂车事发时停放在紧急停车带上,但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故其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原判决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是根据自己的技术和专业经验对事实推理判断后的技术性定论,故原判认定并无不妥。综上,李庆辉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庆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