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告纪某某,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