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效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效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袁效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商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袁效营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效营于2015年4月3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袁效营未履行,该案在审理阶段保全袁效营的存款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效营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