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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燕燕与葛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燕,葛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235号原告:陈燕燕。被告:葛云平。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燕燕与被告葛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燕燕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燕燕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