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庞某华申请执行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华,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庞某华。被执行人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关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邹某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医院的病退职工,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有其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某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的存款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