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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方小平、赵为民、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方小平,赵为民,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3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责人:李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华华,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平。被告:赵为民。被告: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秋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诉被告方小平、赵为民、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申请撤回对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