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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崇州牟凯与阴浩然、刘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凯,阴浩然,刘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牟凯。被告阴浩然。被告刘丽红。原告牟凯与被告阴浩然、刘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牟凯以被告阴浩然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凯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