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公路总段河西堡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顾秀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公路总段河西堡公路管理段,顾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公路总段河西堡公路管理段。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组织机构代码:43828001-9。法定代表人杨成达,职务段长。被执行人顾秀琴,女,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住本区宝林里*栋8口*****号。身份证号码:6203021969********。申请执行人金昌公路总段河西堡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顾秀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公路总段河西堡公路管理段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秀琴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昌公路总段河西堡公路管理段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顾秀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承包费120000元、诉讼费2823元,合计122823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