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练红荣与武平县青山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红荣,武平县青山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练红荣,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华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平县青山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岩前镇双坊村,组织机构代码77066604-4。法定代表人李福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练红荣与被告武平县青山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红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练红荣负担。审 判 员 王立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