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江秉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江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栽委员会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德仲字第171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当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6784.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栽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