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XX与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吴XX,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丁XX,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本院在执行吴XX与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XX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XX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9319.67元,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华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