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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王燕先,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凌永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