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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郑寒宁与青岛瑞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寒宁,青岛瑞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寒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寒宁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瑞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寒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见晓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姚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