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闫新春、董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新春,董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异字第00008号案外人徐永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闫新春,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董云玲,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闫新春与董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永澎于2015年3月30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永澎称,刘涛是宣化区大东街4号院C08号楼3-501室住宅的实际拥有人,刘涛已于2014年6月27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因刘涛与案外人有借贷关系,案外人于2014年7月2日对此套住宅已申请由法院保全查封,已生效,保全期限两年,并诉至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判决董玉玲偿还借款,案外人已申请执行。在案外人保全查封此套房屋期间,闫新春向法院对刘涛妻子董玉玲提起诉讼,向法院提出的口头买卖协议属捏造事实,法院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判决此套房屋可以过户至闫新春名下,案外人核实闫新春与刘涛系亲属关系,涉嫌非法转移财产,对案外人的权益造成了伤害,特此提出异议,恳请法院对闫新春与董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新审理判决,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徐永澎与董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对刘涛名下位于宣化区大东街4号院C08楼3单元501室房屋进行了查封。闫新春与董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宣区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对双方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时间、房屋交付时间及房款全部给付时间进行了认定,以上时间均早于徐永澎与董云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查封房屋时间。本院认为,我院的(2014)宣区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判决书确定内容进行的执行行为合法、有据,无不当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永澎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宏卓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段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