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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继祥与季二庆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张继祥。委托代理人姚伯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二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祥诉被告季二庆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祥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继祥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