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与邹吉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邹吉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住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李学民,村长。委托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吉成,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季海侠,身份证号15040419650225202x,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邹吉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邹吉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