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远刚与陈贤亮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刚,陈贤亮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14号原告:李远刚,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贤亮,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刚与被告陈贤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远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