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栋栋诉被告陈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证据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