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诉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胡国泰、常向东。被告:字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惠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向东、胡国泰,被告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5月12日女儿杨某某出生后,被告就经常外出酗酒、夜不归宿,为此双方争吵不断,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3月被告醉酒后回到家中,要将微型车开走,我怕出事就劝他不要酒后开车,被告不但不听还对我进行殴打,此后他就不再归家,对女儿也不管不顾。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曾多次向我提出离婚,但因被告提出要对他进行巨额经济补偿协商未果。女儿出生后一直由我和我父母照顾,若双方离婚,我父母也愿意继续帮助我照顾女儿。多年的争吵和分居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子女抚养费,付至女儿成年;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字某辩称:我是到原告家上门,婚后初期我们感情较好,岳父母对我也非常好,我并没有酗酒恶习。双方闹矛盾是因为2011年原告出去打工时,与上末村的一名李姓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当时我岳母也劝原告不要为了外人伤害夫妻感情,但是原告却不听劝阻,不但执意与该男子保持关系,还在我回家时以跳楼自杀来要挟不准我回家。原告的婚外情虽对我造成了巨大伤害,我也曾认为双方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但是现在孩子还小,我因为工作关系对其照顾较少,家里人也都不希望我们离婚。只要原告不再和该男子来往,我愿意回原告家住,慢慢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结婚时原告的家庭条件不好,我从云龙老家带来20000元用于购置家具、电器。婚后为帮助岳母还外债,我从我接的礼金中拿出了10000元。2011年买微型车时我拿出了我父亲给我的20000元。2014年原告学驾照我还帮她交了7600元学费。这些都是我作为一个上门女婿到原告家所做的贡献,原告执意离婚必须返还我付出的这些,我因原告婚外情遭受的损害原告也要负责赔偿。希望原告考虑清楚,我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议: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并带到原告家20000元用于购买家具、电器及家庭日常开销。双方于2009年5月12日婚生一女,取名杨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初被告离开原告家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婚生女儿随原告一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微型车一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大床一张、人造革沙发一组、六门柜一个、大理石木桌一张、长虹牌47寸电视机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哈飞冰箱一台。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户口册一本、结婚证两本,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庭审中被告提出婚后初期其曾拿出自己的礼金10000元,帮助岳母偿还外债;2011年购买微型车时曾拿出20000元;2014年原告学驾照时,曾为原告支付学费7600元。但被告未就上述款项支出提交证据证实。庭审中,对被告提出的上述款项,原告表示不清楚礼金和购车款的情况,不认可;2014年被告为原告支付了驾照学费,但金额为4360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爱和沟通,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共同生育了女儿杨某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虽分居生活一年,但现被告表示愿意回原告家居住并协商解决双方矛盾,作为原告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交流,力争消除隔阂,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起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袁惠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