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7号原告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峰,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东,济南市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第三人席广辉,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延燕,住址职业同上,系第三人席广辉之妻。原告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OGCQ20141001号工伤认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孟凡生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