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执字第0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范宏宇与陈钦升、赵贤玲、姚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宏宇,陈钦升,赵贤玲,赵训祥,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214-2号申请执行人:范宏宇,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钦升,又名陈钦生,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贤玲,又名赵红侠,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训祥,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姚红,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依据濉溪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8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等各项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红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邦建审 判 员 张陈良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