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贾元智、仇新玲与高连胜、聊城市人民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元智,仇新玲,高连胜,聊城市人民医院,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贾元智,住东昌府区。原告仇新玲,茌平亿沣超市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贾元智之母。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守勇,茌平奥达汽车城业务经理,住茌平县。被告高连胜,住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彬,院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园东小区商业房**号楼*楼。负责人李广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住茌平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新玲、贾元智诉被告高连胜、聊城市人民医院、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新玲、贾元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新玲、贾元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新玲、贾元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仇新玲、贾元智承担。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