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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臧彦国、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43号本院在执行河南鑫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臧彦国、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臧彦国、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臧彦国(身份证号:)、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