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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合肥庐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徐峰。委托代理人:陈丽萍,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天翔,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合肥庐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奎。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8元、财产保全费1865元,由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