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贵溪丹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溪丹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刚,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溪丹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云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丹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贵溪丹霞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3元,减半收取3556.5元,由原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