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双鹤与宁波市始祖鸟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17-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刘双鹤。被申请人:宁波市始祖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李巍。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刘双鹤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始祖鸟服饰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申请人刘双鹤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始祖鸟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双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始祖鸟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2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