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洁与于秀南、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于秀南,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王洁。被告于秀南。被告于宇。本院在审理王洁诉被告于秀南、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洁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18元,由原告王洁承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