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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洁与于秀南、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于秀南,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王洁。被告于秀南。被告于宇。本院在审理王洁诉被告于秀南、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洁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18元,由原告王洁承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