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素银与苏国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号原告刘素银,女,汉族。被告苏国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银诉被告苏国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素银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林人民陪审员 董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