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素银与苏国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号原告刘素银,女,汉族。被告苏国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银诉被告苏国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素银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林人民陪审员  董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