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俞波与杨树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同,俞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同。委托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波。上诉人杨树同与被上诉人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树同的委托代理人卜从坤、被上诉人俞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树同与俞波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2013年1月15日,杨树同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俞波生产的木板,并由杨树同向俞波出具一欠条,欠条载明:“今日欠芯板款127*840*2=140*40*2.38=13328元,壹万叁仟叁佰贰拾捌元整”。嗣后,虽经俞波多次催要,杨树同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付。原审法院认为,杨树同与俞波之间的买卖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杨树同拖欠俞波货款13328元,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故对俞波要求杨树同给付货款13328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杨树同给付俞波货款13328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杨树同负担。上诉人杨树同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连云港佳木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份聘用上诉人杨树同为该单位的代沟代销业务科长,主抓杨木芯板质量。之前杨树同与俞波并不认识,也未曾有过业务来往。2013年1月15日,由公司总经理刘敬平电话和被上诉人联系好让去拉杨木芯板,让驾驶员王怀兴开车带上诉人前去被上诉人处装货。货装车后,上诉人代表公司打下欠条给被上诉人收执,后将货拖入公司的仓库并使用。上诉人并把欠款事宜报公司财务入账,后来被上诉人找公司索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支付,而起诉上诉人个人还款,明显杨树同不适格。因原审法院听取了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导致判决错误,现提出上诉,并有连云港佳木木业有限公司财务挂账凭证和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均可证实上诉人的主体不适格。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俞波答辩称:杨树同本人写的欠条,自己上门拖我的货,我没有理由向公司要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树同撤回对原审法院程序错误的上诉,并在庭审中出具了王怀兴、连云港佳木木业有限公司的证明以及该公司的负债明细表各一份,欲证明杨树同是替连云港佳木公司拉货,而非为个人拉货。被上诉人俞波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与其毫无关系。我和许多板场都有往来,连云港佳木没有给我打欠条,是上诉人打欠条给我的,我只认打的欠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杨树同前往被上诉人处拉货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之意思、且为相对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得发生代理之效果。本案中,上诉人杨树同主张其拉货行为为代理行为,却不能证明其拉货时被上诉人俞波知道杨树同的拉货行为是代理行为,因此,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故,对上诉人杨树同上诉称其拉货行为为代理行为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树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元,由上诉人杨树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