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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某甲,住大城县。法定代理人:张某,住大城县。被告王某乙,住大城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和解,故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双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凤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