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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施采飞、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与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王红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采飞,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王红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施采飞。被告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秦海松,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裕红、王振新,该院员工。被告王红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采飞与被告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王红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采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采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施采飞承担。审判员  葛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