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系学生。2014年7月29日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转取保候审。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4年3月26日,樊某和何某(已判刑)受游力某(现在逃)指使,去太原找人准备教训与游力某有矛盾的张文某。二人联系王某(已判刑)让纠集人员到太谷教训张文某。2014年3月27日中午13时20分许,王某纠集了刘某、冯帅某(已判刑)及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来到太谷嘉兆汽贸有限公司,与樊某等人手持劈斧、镐棒等工具冲入嘉兆汽贸有限公司进行打砸,并殴打该公司员工,致张文某、赵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被打砸财物损失合计26620元,张文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达266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其手持镐棒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3月26日,樊某(已判刑)和何某(已判刑)受游力某(现在逃)指使,去太原找人准备教训与游力某有矛盾的张文某。二人联系王某(已判刑)让纠集人员到太谷教训张文某。2014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王某纠集了刘某(已判刑)、冯帅某(已判刑)及被告人赵某某等十余人从太原上高速到榆次东阳高速,崔雅某(已判刑)、樊某等人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商务车到高速口接人,并向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分发了镐棒等作案工具。当日中午13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樊某、王玉某(已判刑)、刘荧某(已判刑)、王某、刘某、冯帅某等人驱车来到太谷嘉兆汽贸有限公司,樊某等人手持劈斧、镐棒等工具冲入嘉兆汽贸有限公司进行打砸,致使该公司的玻璃门窗及办公桌等物毁损,停放于该公司门口处的奔驰轿车右前侧玻璃破碎、右尾灯罩破裂,并殴打该公司员工,致张文某、赵某等人受伤。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手持镐棒站在门口,并未动手参与打砸。经鉴定,被打砸财物损失合计26620元,张文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对被害人张文某、赵某的损伤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且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对被砸财物损失26620元进行了退赔。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过程中亦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是:1、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4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具体日子想不起来了,早上七点多的时候,刘某给我打了个电话说让我跟他出去趟,他没说去哪干什么,我也没问,我便出门找见他,他带我到了太原万柏林区后北屯村,当地有三辆车在等着,车上共坐了十多个人,我问刘某去干什么,他说你去了就知道了,我便坐上了其中一辆红色的两厢车,我和赵世某、冯帅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在这辆车上坐的,连司机一共五个人,三辆车一起从太原上了高速公路,走了一会后下了高速,在出口附近停下车,有一辆白色比亚迪M6汽车在等着我们,一群人下车商量着什么,当时我没有下车,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然后我们从太原来的几辆车就跟着白色的比亚迪沿着108国道来了太谷县,在快进太谷县城的时候,在一家名为嘉兆汽贸的店门口不远处停下车,冯帅某和我们这辆车上我不认识的那人一起下了车,和其他车上的人共七八人,手拎着镐棒和斧子冲进了嘉兆汽贸旁边的院子里,这时我就知道刘某叫我来是打架的了。这几个人进去没多久就又跑了出来,上了车,几辆车又一起跑到了一开始下高速的那个地方,有一个较胖的人从其他车上下来,让我们全部下车,下车后有人给我们分发镐棒和斧子等物,我拿了一根镐棒。到了中午一点多以后,我们再次来到嘉兆汽贸公司门口,停车后有人喊我们全部下车,下车后有人给我们递镐棒和斧子,接着一群人就拎着镐棒和斧子冲向嘉兆汽贸公司,我跟在他们后面也到了门口,其中几个冲进去后就拿着镐棒和斧子乱砸,把门窗上的玻璃都给砸碎了,在屋内乱砸,把办公桌等物都砸碎了,好几个人动手打屋里的一个人,其余人则继续打砸屋内的东西,持续了两三分钟,我拿着镐棒和冯帅某、刘某就在门口站着。在屋内打砸的人都出来了,我继续跟在他们后面,这时有个瘦高个男子拎着东西砸向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色奔驰车的右前侧玻璃,将玻璃砸碎了,然后十余人又进了嘉兆汽贸公司旁边的院子里,向里面走去,我听到叫骂声和小孩的哭声,应该是里头打人了吧,没多久这些人又都出来了,我便跟着一起上了车离开了现场。之后又去了个村子里,但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在那儿停了一会之后就坐其中一辆长城车回了太原。2、同案犯王玉某的供述证实:是我将臭鸡的奔驰车砸了的,是我一个人砸的。参与打砸的人还有浩浩和他从太原叫来的七八个人。3、同案犯樊某的供述证实:我在游力某承包的太谷生药厂工地帮忙。在太谷县紫登书院工地上认识了狗狗,大约20多岁,男,榆次人。狗狗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我才知道太谷嘉兆汽贸公司被砸,我不认识臭鸡,我没有参与,至于有谁我不知道。4、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实:我在太谷县是给游力某打工的,他和“臭鸡”因为抢占山西农业大学工地的事闹的不愉快,去打砸“臭鸡”的店是游力某的意思,他想要给臭鸡点颜色,人都是游力某安排的,共有十五人左右,其中我认识“狗狗”、崔雅某、王某、樊某,我们都在游力某工地打工,其余的人是游力某安排王某叫来的,我不认识。今年以来游力某和臭鸡有很大的矛盾,在事发前几天,游力某告樊某说叫几个人吓唬一下臭鸡。事发前一天,游力某让我开车和樊某去一下太原,去找打架的人,回到工地上后,樊某让不知是谁把镐棒放在比亚迪车上。游力某让我第二天上午和赵某去踩臭鸡的点,我们去嘉兆汽车店、农大找臭鸡没有找见,转了一会后又去了臭鸡的汽车店,这次臭鸡在了,赵某让我打电话告诉了游力某。赵某将我放在汽车站那里,我打出租车来回盯着臭鸡。在踩点的时候我打电话问樊某太原人到了没有,他说来了和他相跟的了。大约11点左右王某领着人到了臭鸡的汽车店门口准备打臭鸡,我看到他们过去了就坐出租车去找赵某。找到赵某他说他等太原家办完事把太原家送走。没一会王某带人开着车过来,赵某开车带着王某等人到了敦坊高速口,樊某和王某说没有把人打了,我就打电话告诉了游力某,然后我和赵某等四人到了朝阳村见了游力某,樊某和游力某说事,我回了工地。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接到游力某电话让我去汽车店看看臭鸡在不在,我打车到汽车店看到臭鸡的车在,就把情况告诉了游力某。1点多钟后看到有人在砸臭鸡的店,我就给游力某打电话说有人砸了,游力某让我到朝阳村口接他。我打了辆出租车到了韩阳村口接上游力某,然后一起去了东阳镇西阳村我家。等了一会,王某等人带着去打砸的人过来了,王某打发那些人先走,然后我开车带上游力某、王某、樊某、狗狗一起去了榆次郭家堡附近,游力某、樊某、王某下车取钱,一会儿三人回来,见王某手中拿着厚厚一摞,目测有一万多,是游力某给王某让他给来帮忙的人分的。之后王某自己走了,我们四人回了太谷。“狗狗”事后说去之前带了不少斧子和镐棒,不过我没看见。5、同案犯刘荧某的供述证实:是太谷的游力某让我们砸的,因为我和狗狗、樊某是跟着游力某混了,梁儿是给游力某当司机。其他人是狗狗和伟伟从太原找来的。我只知道游力某和嘉兆汽贸公司的老板臭鸡之间有矛盾了,估计是因为工地上的事。出事之前狗狗、伟伟和我说过,二哥让他们找人了,但没有说要打谁,我也没有问,后来打人的前一两天我才知道是要打嘉兆汽贸公司的臭鸡了。2014年3月份,打臭鸡的前一天,我和狗狗、伟伟、王某开着车踩了一下点,看了一下走的路线,这些应该都是游力某安排的。回到工地后,我们把事先准备好的镐棒、消防斧都放在了一辆比亚迪商务车上,打人那天,梁儿开车带着我和狗狗、伟伟去东阳高速口与王某见了面,当时王某开一辆红色QQ车,见面后王某和狗狗、伟伟商量了一会,商量什么我没有听到,然后就是王某给太原那些人打电话,让这些人来东阳高速口集合。我们等了一会后与太原的人见了面,他们开着三辆车,有十二三个人,我们给他们每人发了一根镐棒,然后带着他们到了嘉兆汽贸公司门口二三百米处,因为梁儿说臭鸡不在,我们在那里等了一个来小时,后来他们说臭鸡的车在了,我们就让太原的人进去打臭鸡,我和伟伟、狗狗、梁儿没有进去,过了一会太原来的人出来了,说里面有十几个人不能打。出来后我们开上车往东阳走,太原的人开始回太原,后来狗狗和伟伟觉得有些丢人,就又给太原人打电话,让他们返回来,这次我们又回到太谷嘉兆汽贸公司门口,等了一会,我就和狗狗、伟伟等三人带上太原的八九个后生,冲进了嘉兆汽贸公司里。看到有两三个人,有两个人一下就进了另一个屋子,有防盗门,我们没有打上他们。剩下的一个人被我和狗狗、伟伟打了一顿,太原的人都是在那里砸东西,打完人后,我们出来把门口停的一辆奔驰车的玻璃砸了,接着我们去了后面院子里,找到臭鸡,还是我们三个人上去打了臭鸡一顿,打完后,我们坐上车上了龙城高速。在东阳下了高速,梁儿开车带着人去了村里,让大部分人回了,就留了个拿钱的人。然后梁儿带上剩下的人到了榆次人民医院附近,找到游力某拿上钱给了狗狗,狗狗把钱给了太原人,我们就散了。事后听狗狗说游力某告他了,让他告下面的人最近把手机关了,或换个手机,打人的事出事了。6、同案犯崔雅某的供述证实:从今年开始,游力某和臭鸡都想揽农大工地的事情,两个人因为这事闹的关系很僵。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上午9点来钟的时候,我在生药厂接到何某电话:现在我开车跟着臭鸡了,你们听我安排,现在太原家下来了,找不见路,接上我后去东阳高速口接一下他们。于是我开上工地的比亚迪商务车去农大家属院接上何某,后来又去接了个人,是狗狗、樊某还是其他人记不清了。没一会,游力某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和何某去东阳高速口接人。期间何某说了句把臭鸡跟丢了。到了后太原家的三辆车已经在那儿等的了。何某和谁来记不清了和太原家交涉了一下,不知是谁给太原家发了镐棒,可有个QQ车和几个人不想干就返回了太原。我开车领的太原家往太谷走。何某不知什么时候离开了,到了胡村的一条路上,等上何某,何某带我们到了韩村路上,我们在那儿等的,何某开车去臭鸡的汽车店踩点。过了一会,何某不知给谁打电话让我们去臭鸡的汽车店打臭鸡,我和樊某、二牛在车上等的,太原家的两辆车相跟的去了臭鸡的汽车店。等了一段时间后,樊某在车上和游力某通电话,樊某告游力某打臭鸡的事没有办成,太原家已经走了。汇报完情况后,不知是樊某还是谁来又打电话让太原家往太谷返。于是我开车拉着二牛、狗狗再次去东阳高速口接上太原家,直接去了臭鸡的汽车店,三辆车停下后,车里的十几个人拿着镐棒、劈斧就开始进臭鸡的汽车店打砸,并打人,我在车上等的,我看见他们砸汽车店的玻璃,店里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他们出来后还把门口一辆奔驰车的玻璃给砸了。7、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樊某来到太原找到我让我第二天找十来个人到太谷摆场子,我同意了。于是当天我找了我的朋友二咪、保平、三军、眼镜、艳斌、张某和刘某,刘某又找了六个人。第二天我按樊某的要求,在出发前给他打了个电话,他说从榆次东阳高速口下,他到时开白色商务车接我。后我又打了跑出租的张继某和强子,并让张继某帮忙找一辆QQ车。大约九点多,我们坐着张继某等人的三辆车从太原小店上了高速。我们从东阳高速口下来,樊某还没有来,我就告和我一起来的人说到太谷就是摆摆场子,装装样样,挣点钱就行,千万不要动手。过了一会一辆白色比亚迪商务车过来樊某下了车跟我们说要我们拿上镐棒等东西跟他去和别人打架,当时那个QQ车的车主听说是打架就要离开,三军、眼镜、艳斌和张某坐QQ车回了太原,他们走后樊某从商务车上拿下来镐棒、消防斧等给我们每人一个,我们怕事弄大,不拿这东西,后来樊某就给我们发成槁棒了。后樊某开着商务车带我们到了太谷,并带着我们去要打架的地方,看了一下周围的环境,踩了点。过了一个小时,樊某带我们到了108国道嘉兆汽贸门市路边,我们就拿着工具下车并冲到门市前,一进门市,樊某、二牛、狗狗三个人拿着槁棒或劈斧将玻璃门砸烂,开始砸这个店面,见什么砸什么,门口的一辆奔驰车玻璃是二牛砸的,我和其他人没动手。后樊某、二牛、狗狗带着我们到了嘉兆汽贸的后院,在一个房间内找到一个带着眼镜名叫臭鸡的人,樊某三人将臭鸡打了一顿,就叫上我们走了。离开后我坐上何某的别克车到了榆次东阳镇的一个村,我让刘某和刘某的朋友和我相跟着樊某去取钱,其他人我让先回了太原。樊某给我们点了13000元,我们三人带上钱就回了太原,分发给了一起去太谷的人。后来我和樊某聊天中才知道,我们去嘉兆汽贸打架的事情是游二小让樊某找我们干的。8、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拉冯帅、赵世某、赵某某后,让我找到五台这个人,还有三个东北人,一共八个人,五台这个人带我们找到了王某,王某当时准备着三、四辆车(一辆长城越野,一辆红色长安铃木,两辆QQ车),他让我们分别坐上车就往太谷走。王某让司机给其他车司机打电话,让他们在榆次东阳下高速。高速口有一辆白色比亚迪商务接了。王某在车上告诉我去太谷是要打人,并告我去了不用我们动手,他们的人动手了。我们到了东阳下了高速后,一辆白色比亚迪车等着我们,车上有四个人,还有一些车也在,这些车上的人我都不认识,差不多有20多个人。他们给了我们每人一根槁棒,并且安排说去了让王某带上我们进去打人。之后比亚迪就带路往太谷走。我们在离那个公司有200米的地方等了近1个小时。后来有人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带我们去那个公司里打一个叫臭鸡的人,我们二十多个人一起进了那个公司旁边的院子里,看到屋里有五、六个好像是社会上的人,他们问我们干什么,王某瞎说找他哥,那个人说找错了,我们就跑出了院子。我们坐车准备回太原,刚从东阳上了高速,王某接到电话让我们再到东阳高速口,到了东阳高速口,还是那辆比亚迪车上的人让我们去那个公司打人。这次到了那个公司,比亚迪车上的人就带着我们进了公司,进去后我们看见沙发上坐着两个人,他们上去就打,其中一个人跑到一个防盗门办公室,没有打上,另一个人被我们的三四个打了一顿。其他人没有打人就是乱砸东西,打了差不多一分钟,我们又进了那个院子,在院子里找一个叫臭鸡的人,后来比亚迪车上的人在院子里的一个屋子里找到了臭鸡,就在那里打臭鸡,我没有进去,不知道怎么打的。打完后,我们上了车从太谷上了高速,从东阳下了高速,去了一个村子,我们在一个麻将馆见到了“二哥”,让我们一部分人先回,剩下我和王某还有不认识的人与二哥一起去银行,钱给了王某,王某给了我5600元,我自己留了1000,剩下的钱给了李某。我就砸了一下公司里的玻璃、木茶几、自行车等东西,还有一个人在外面用消防斧砸了一下一辆奔驰车的玻璃。我知道所有的人都是王某叫来的,王某叫一个叫强子的人找的人,强子又叫李某召集人,李某又召集的我、冯帅、赵世某、赵某某,还有三个东北人。赵某某当时下车跟我们一起进了公司内,至于他是否动手打人或者打砸东西我不清楚,因为当时人比较多,场面挺乱的,我没太注意当时的举动,我和冯帅某、赵某某手中都是拿一根镐棒。9、同案犯冯帅某的供述证实:事发前的一天晚上刘某跟我说让我跟他一起去趟太谷帮人摆场子,去了之后不要动手,只是撑撑场面就行,听刘某说他要找八个人。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我们和后北屯的九、十个人分乘四辆车一起沿高速公路到了榆次东阳,在东阳下了高速,有一辆白色比亚迪车等的,车上下来三、四个人跟另外车上的的说些什么,然后给我们车上拿了四根槁棒,过了会有两辆车调头走了。事后才知道怕惹事走了。剩下包括刘某和我在内的七人和后北屯的三、四个人乘两辆车和比亚迪车往太谷县走,快到太谷县城就停在路边,等了有一二小时,比亚迪车上的人才带我们去动的手,比亚迪车上的三人先带头,每人手中拎着一把斧子,走进了门面房最右边的那间,其余人也拎着镐棒往进走,我走到门口时看见比亚迪车上的三个人正揪着屋里的一个人在打,被打的那人头上开了一道口子,出了血,接着三人见东西就砸,剩下的人也跟着打砸。我在门口用镐棒砸玻璃门窗。打砸了一顿便往出走,走到门口比亚迪车上的瘦高个子留胡子的男子(事后知道是叫二牛)用斧子将一辆奔驰车的玻璃砸碎了。然后三个人往右边的后院里走,我们跟在后边,比亚迪车上的三个人进了第二间房子,其余人在外面,我听到屋内有打骂声,没多久三人便出来了,出来后一起上车跑了。事后刘某给了我500元。我和赵某某等人一起下了车并跟着别人一起到了嘉兆汽贸店门口,当时我和赵某某等人手里拿着镐棒,被人推进了店里后我和赵某某在门口站的等着,等其他人从店里打砸完后出来就一起上车逃跑了。当时人很多,我没有注意赵某某是否打人或实施打砸行为来。10、同案犯张继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王某在我家附近找到我,说要雇我的车去太谷,我就答应了,当时他还相跟着三个男的,都是20岁左右,我开车拉上他们四人上了高速,王某让我在东阳下了高速,在那等着,当时还有一辆QQ车和两个长城车等着。过了会过来一辆面包商务车,那个面包车的人大声说:动手的就跟我走,不动手就回家。接着面包车的车门打开,有个人从车上拿下镐棒和消防斧给人们分,在我车后座坐的后生拿上镐棒、斧头又上了我的车,我就问王某,是不是去打架呀,我不去。他说不去打架,就是摆下场子,弄个阵势,吓吓人。我就相信了他的话,然后那个面包车的人就让我们几个车跟上他的车走,同时还给我们车上配了个太谷向导,从东阳上了路向南走,后将车停路边,我一直就在车上来,没下去。我车上的拿镐棒和消防斧的后生下了车,那些车上的人也一样,这些人在太谷家的带领下到了一个门店前,这些人用镐棒、消防斧砸这个门店的玻璃,还有几个人进了门店里砸,没过两分,他们就砸完跑出来上了车,然后上了我车的太谷家就说走,我就开车往西走。来到一个村里,有人将镐棒和消防斧收起来,我跟王某说要回了,然后他跟对方说了会,就叫那三人坐我车的人上了车回了太原。王某给了我700元作为雇车的费用。11、同案犯游力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冬天,我在太谷生药厂和农大承包了工程,张文某也想承包工程,就总找我麻烦,找人跟着我,让人给我传话让我把工地给他腾出来,他的人马等的不耐烦了,王玉某和我是七年的朋友了,他知道这事。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中午,汽车站开出租的杨文兵打电话告诉我嘉兆汽贸公司有人打架,问是不是我去了,我说没有。当天下午3点多我到生药厂工地上,问我在工地上帮忙的后生们是否去打架来,王玉某说他为了帮我出气所以叫了七八个人去了嘉兆汽贸打张文某,并且是开着我工地上的白色比亚迪商务车去的。王玉某使用的尾号0002的手机号是我给他的。王玉某叫的人去打张文某我不知道,他没和我说,我也没问他。12、被害人张文某的陈述证实:我的绰号是臭鸡,在太谷县金谷大道铭贤路经营嘉兆汽贸公司。2014年3月27日中午13时20分左右,我在嘉兆汽贸后院坐着,冲进来十四五个人手持劈斧、镐棒,说着“臭鸡,我们好好教训教训你”的话,边说边有四五个人上前用拳头打我头部、身上,还有人挥舞着劈斧、镐棒作势打我,有一个人拿出一把黑色手枪顶在我背后威胁我,我不敢动,任由对方拳打脚踢。持续了约两分钟后,对方一个人说:“以后我们会继续整你”,便开着两辆白色的车和一辆红色的车向西离开了。我看到公司里碎玻璃到处都是,办公桌和电脑被砸坏,我的奔驰车右前玻璃也被砸坏,财产损失共计27800元。我头上、脸上挨了几拳,现在感觉右眼很疼,看不见东西。这些人说话的口音像是榆次太原一带的,应该是受人指使,可能跟我的生意有关。1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7日13时左右,我在太谷嘉兆汽贸公司内,和我们公司的职工陆某等人坐着,突然冲进来十几名年轻男子,有些人手中拎着劈斧、有的则拎着镐棒,进来之后什么也没有说,用劈斧和镐棒见东西就砸,我还没反应过来,就有人冲上来用劈斧砍我,我身上、腿上被劈斧砍了好多下,然后感觉头部前额被砍了一斧,一下子我就懵了,只感觉身上被镐棒打了好多下。等这些人停止对我们殴打后,我才站起来往办公室后面的房间跑,陆某用力顶着门,没让对方的人冲进来。我听见对方的人叫喊着“臭鸡呢,在哪里,”之后这些人就都走了。我们老板大名叫张文某,绰号叫臭鸡,这些人是冲张文某来的。对方进来后先打的赵某,赵某被打了一下就跑开了,然后开始打我,用劈斧和镐棒向我身上乱打,头上还被劈斧打了一下。门窗玻璃、茶几、办公桌、电脑、消防拴等也被砸烂了,最后等对方走了之后看见我们老板停在门口的奔驰车的前排右侧玻璃被砸碎了。张文某当时在公司后院睡觉,事后我才知道他们冲进后院找到了他,把他打一顿。我前额被打开一道口子,缝了十几针,身上、腿上多处被打青了,陆某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14、证人要志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太谷嘉兆汽贸公司员工,2014年3月27日13时20分左右,我在门市大厅东侧的老板办公室玩电脑,突然听到有人叫臭鸡的名字,也有玻璃破碎的声音,一看冲进来十七八个陌生男子,各个手持劈斧和镐棒,正在大厅砸东西。我就赶紧将办公室的门反锁了,刚锁上就有一把劈斧隔着门劈了进来。后来我看到他们将办公室的玻璃窗给砸烂了,大约两分钟后,那些人就离开大厅往后院走,临走的时候,那个带头的人叫着“告诉臭鸡,这事没完,我们还会来的。”十几个人冲进后院,五六个人把住门口不让我们出去。过了两分钟,十几个人从后院出来叫上五六个人,开着三辆车离开了,分别是白色商务车、白色轿车和橙色轿车。张文某的奔驰车玻璃也被砸碎了。1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13时左右,我在太谷嘉兆汽贸公司内,和我们公司的职工赵某、要志某、赵某、刘子某等人坐着,突然冲进来十几名年轻男子,有些人手中拎着劈斧、有的则拎着镐棒,进来之后什么也没有说,用劈斧和镐棒见东西就砸,我还没反应过来,就有人冲上来用劈斧砍了我背上一下,用镐棒打了我几下,等这些人停止对我们殴打后,我才站起来往办公室后面的房间跑,我用力顶着门,没让对方的人冲进来。我听见对方的人叫喊着“臭鸡呢,在哪里,”之后这些人就都走了。我们老板大名叫张文某,绰号叫臭鸡,这些人是冲张文某来的。对方进来后先打的赵某,赵某被打了一下就跑开了,然后开始打赵某,用劈斧和镐棒向赵某身上乱打,头上还被劈斧打了一下。打赵某的同时打的我。门窗玻璃、茶几、办公桌、电脑、消防拴等也被砸烂了,最后等对方走了之后看见我们老板停在门口的奔驰车的前排右侧玻璃被砸碎了。张文某当时在公司后院睡觉,事后我才知道他们冲进后院找到了他,把他打了一顿。我看见对方三辆车,一辆白色商务车,一辆白色轿车,一辆红色车,都没有悬挂车牌。1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陆某证实的一致。17、证人刘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陆某证实的一致。18、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犯刘某辨认,游力某就是雇佣其打砸嘉兆汽贸公司的“二哥”;赵世某、赵某某是和其一同去太谷嘉兆汽贸公司进行打砸的人。经同案犯冯帅某辨认,赵世某、赵某某、刘荧某是和其一同去太谷嘉兆汽贸公司进行打砸的人。经同案犯王某辨认,刘荧某就是在太谷县嘉兆汽贸公司内进行打砸并将门口奔驰车砸坏的男子。19、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时所驾驶的铃木天语XS车、白色比亚迪车的扣押情况2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王玉某、王某等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21、太谷嘉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明细证实:被砸物品的毁损情况。22、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情况。2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新城派出所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该局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24、山西省航空(基础)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在我校就读,该生在校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刻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25、太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到该局投案。经询问,被告人赵某某对其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6、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我院已于2015年1月15日对同案犯樊某、王玉某、何某、刘荧某、王某、冯帅某、刘某、崔雅某、张继某等人判处了刑罚。27、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太价认鉴(2014)第23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砸玻璃、电子秤、柜子、电磁灶、盘碗物品及“奔驰”S350型汽车等价值合计26620元。28、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公(法)鉴(损伤)字(2014)032号、075号伤情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文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9、赔偿协议书、收条、山西省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的赔偿及取得谅解的情况。30、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任意损毁被害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达2662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且与其他同案犯共同进行退赔,对被害人损伤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宪斌审 判 员 杨 琛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阎锦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