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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冀志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冀志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号。本院受理原告冀志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冀A×××××号小轿车是在石黄高速深州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