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6号唐燕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燕春,覃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唐燕春,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覃廷勇,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唐燕春与被执行人覃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廷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唐燕春也表示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唐燕春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廷勇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唐燕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