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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石华与被告荷塘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区分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人民政府、株洲市荷塘区治理违法建设综合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行初字第33号原告唐石华与被告荷塘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区分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人民政府、株洲市荷塘区治理违法建设综合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