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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甘在齐与重庆赛宝精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在齐,重庆赛宝精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48号原告甘在齐,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赵娜娜,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赛宝精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33-2号。法定代表人邢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在齐诉被告重庆赛宝精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甘在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赛宝精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在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在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