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维坤与沈惠容、郑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坤,沈惠容,郑锡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沈维坤,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郑仁川、林燕,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惠容,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锡江,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锡江,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维坤与被告沈惠容、郑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燕,被告郑锡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6日,原告向二被告购买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中骏蓝湾香郡6幢301号房屋,并签订了《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房款总价1368000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郑锡江的银行帐户转帐汇入900000元,同日二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同年4月10日、4月14日、5月1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沈惠容的银行帐户转帐汇入138000元、100000元、230000元,至此,原告已向二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对原告诉求没有异议。答辩人在2014年7月份办理涉讼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涉讼房产已被银行冻结,导致无法过户,是其违约。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原告向二被告购买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中骏蓝湾香郡6幢301号房屋,并签订了《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房款总价1368000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郑锡江的银行帐户转帐汇入900000元,同日二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同年4月10日、4月14日、5月1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沈惠容银行帐户转帐汇入138000元、100000元、230000元,至此,原告已向二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2014年7月间,双方在办理涉讼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已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转帐汇款信息》、《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电子回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在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二被告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后请求确认《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被告称涉讼房屋被冻结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其已违约等,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不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维坤与被告沈惠容、郑锡江于2014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12元,由原告沈维坤负担8556元,被告沈惠容、郑锡江负担85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梓敬代理审判员 林斐偲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相关法律规定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