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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