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