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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张永林、赵鹏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张永林,赵鹏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委托代理人:郑旭阳。被告:张永林。被告:赵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张永林、赵鹏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