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张永林、赵鹏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张永林,赵鹏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委托代理人:郑旭阳。被告:张永林。被告:赵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张永林、赵鹏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