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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行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与易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黄泥路早元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刘长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易武。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娄星卫医罚字(2014)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娄星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卫生局娄星卫医罚字(2014)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易武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伟林审判员  王春红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志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