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唐潮食府与何镇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唐潮食府,何镇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7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唐潮食府,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李丽仪。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何镇华,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崔南,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唐潮食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越劳人仲案字(2015)10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唐潮食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双方均按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越劳人仲案字(2015)108号裁决执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唐潮食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