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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明亮、徐军与徐军、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亮,徐军,陆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91号原告:金明亮。被告:徐军。被告:陆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亮诉被告徐军、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明亮于2015年4月12日以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明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金明亮负担。审判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添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