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贾金奎与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奎,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492号原告:贾金奎。委托代理人:贾文斌。被告:陈民,1978年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奎诉被告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金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95元(已减半),由原告贾金奎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