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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照日格吐与齐文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照日格吐,齐文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732-1号申请执行人照日格吐,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齐文狮,男,汉族。照日格吐诉齐文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照日格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文狮给付劳动报酬25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齐文狮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从2015年4月开始,对被执行人齐文狮的工资收入按月扣划1500元至全部扣划完毕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朋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