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5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绥中滨海经济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5130号原告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13号楼21层2单元2503。法定代表人朱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飞。被告绥中滨海经济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洪家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葛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滨海经济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一十四元,由原告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关注公众号“”